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01 浏览次数:44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校风建设的重要方面。必须健全科学的宿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言行,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陶冶情操,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为营造一个安全、整洁、肃静、舒适、方便的休息、学习环境,保证学生宿舍管理机制正常地进行,根据我校学生宿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精神,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创造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总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各系部及自律会组成,多方联动,协调配合,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处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学生处长、保卫处长、各系部党总支书记兼任,全权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每两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第五条 自律会由学生组成,自律会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学生处(团委)具体负责。
第三章 日常运行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学生宿舍实行宿舍管理员、保洁员、辅导员(班主任)共同负责制,自律会、楼长、层长参与协助管理。
第七条 楼长从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产生,由总务处作为处长助理聘用上岗,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负责宿舍楼内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事宜。
第八条 宿舍楼每层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负责本楼层的卫生、治安、学风、文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事宜,受楼长的直接领导。
第九条 每一寝室设寝室长一名,负责本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由室内住宿人员推荐产生,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十条 寝室内部的管理,辅导员(班主任)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系部党总支书记是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寝室外公共事务、卫生保洁、外来人员到访、学生夜不归宿、辅导员进宿舍的登记确认、公共程序、公共设施等的管理责任是宿舍管理员和保洁员,总务处宿管科长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总务处长是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总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各系部党或团书记等不定期对宿舍楼公共区域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期可增加检查频率)。通过检查若现场议定为不合格,向责任单位负责人发出整改通知。
第十二条 宿舍楼公共区域和学生寝室内卫生每周由自律会和楼长共同牵头组织检查不少于两次;宿管员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学生处(团委)牵头组织晚间值班的辅导员(班主任)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总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各系部党或团书记等不定期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期以上各类检查均可增加其频率。每次检查结果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公布,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依据检查结果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编印《卫生督查通报》。
第十三条 以学期为阶段,凡寝室卫生检查汇总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达三次者,取消该寝室全体成员评定各类奖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不予推荐为党员发展对象。每学期末,由学生处将此类寝室所有成员名单反馈给相关评奖评优单位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卫生成绩不合格的寝室,第一次向其辅导员(班主任)发出整改通知,责令整改;若同一寝室在一个月内第二次发出整改通知,全校张榜警告,张榜警告时把寝室长、同住该寝室的班干部及预备党员的名单一并公布,同时,学院纪检督察部门约谈相关的辅导员,并责成其辅导员、系党总支书记重点整改;对一个月内同一寝室三次发出整改通知者,停发当月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同时停发所属系党总支书记当月浮动工资。
对于宿舍楼公共区域的管理,若一个月内同一栋宿舍楼三次发出整改通知者,扣减该楼宿舍管理员和保洁员当月劳务费每人300元,停发宿管科长和总务处长当月浮动工资。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每月要如实上报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系部的党总支书记、宿管科长和总务处长等在此项工作中履职不力情况并扣减其相应津贴,由人事处负责具体执行,纪检督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卫生要求
第一款 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
1、不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2、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
第二款 学生寝室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并实行垃圾袋装化。每月的第一周要进行一次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全面安排与监督。
第三款 寝室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面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值日生区域包干制或轮流值日制,值日形式与人员的安排,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寝室各成员协商解决。
第四款 学生寝室卫生要求及评分标准
1、门、窗地面整洁(30分)
(1)门上不得有脚印、球印和积灰(1分)
(2)玻璃窗明亮干净,窗框上没有积灰(4分)
(3)地面拖扫干净,包括床底地面,不得有烟蒂、痰迹(22分)
(其中:床底地面未拖扫干净扣3分,地面拖扫但有烟蒂、痰迹扣3分)
(4)房门口、楼道地面不得有垃圾、积水(3分)
2、物品摆放整齐(22分)
(1)桌子按规定摆放,凳子在桌旁整齐摆放(1分)
(2)桌面、书架和行李床上干净,物品摆放整齐(4分)
(3)洗漱用具放在统一位置(1分)
(4)床下鞋子的摆放、室内衣物的挂放整齐(1分)
(5)被褥叠放整齐,床单和垫被整理平整,不悬挂于床边(10分)
(6)床上不乱扔杂物(4分)
(7)蚊帐统一挂放,整齐划一(1分)
3、无蛛网积灰(8分)
(1)天花板、四周墙壁无蛛网积灰(2分)
(2)日光灯、风扇上无蛛网积灰(2分)
(3)各类家具上无蛛网积灰(2分)
(4)床板下无蛛网积灰(2分)
4、阳台(10分)
(1)阳台整洁,无杂物,无积水(6分)
(2)衣物悬挂整齐(2分)
(3)鞋子及时清洗无异味,摆放整齐(2分)
5、不违章用电和电器(20分)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扣减20分)
(1)不私自拉线接灯,手机不在被褥上充电,床上无台灯(无线电子灯除外);
(2)床上不准拉接电线和安装插座,电线不绕床;
(3)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电热器具;
(4)不使用汽油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器具取暧、做饭、烧水;
(5)不使用蜡烛。
6、维持家具和其它设施完好,创建文明环境(10分)
(1)不在门、家具和墙上涂写刻画(3分)
(2)不张贴有损身心健康的文章和图片(2分)
(3)家具及其它住宿设施无损坏(5分)
(家具和其它住宿设施正常损耗请及时报修)
第五章 学生宿舍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八条 每个宿舍用电按每间宿舍的电表实用数抄算,每月每人免费用电4度,超量使用电费由室长及时充值续电。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拆动电表,电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发生人身事故一律由其个人承担。此外,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其行为记入学生操行档案。给予辅导员(班主任)罚款100元,给予寝室长、系部党总支书记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严禁灯具私拉到床上,若二次劝告不听,除没收灯具及插座连接线外,另外给予校纪处分,造成灾害事故者,除了责令如实赔偿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使用电器除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外,其它电热器具如电炉、电饭锅、电热毯、电热棒(杯)等不得使用,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外,给予该学生警告处分,记入学生操行档案,给予辅导员(班主任)及系部党总支书记通报批评。
第六章 学生宿舍钥匙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宿舍每人发放门锁钥匙一把,各楼宿舍管理员掌握一把,为严格管理,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十二条 新生进校时,交付押金,登记注册,方可领取钥匙,同时每把钥匙收押金10元,并建立使用登记册,学生离校交还钥匙后退还押金。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准私自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由于管理不善,钥匙丢失要速报宿舍管理员,其钥匙由管理员报总务处另配,并由遗失者付工本费,如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要交还全部钥匙,如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者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五元。
第二十五条 无特殊情况,宿舍管理员不外借备用钥匙,必须借用宿管员备用钥匙时,要凭本人证件登记,并通过手机接通辅导员(班主任)确认是本寝室住宿学生后,方可在宿舍管理员陪同下使用备用钥匙一次。
第二十六条 钥匙只借给本居室的人,非本宿舍同学一律不借。
第七章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有权随时查询出入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等,学生必须有礼貌接受查询。全体同学要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宿舍楼安全保卫工作,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汇报,发生案件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总务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所住宿舍楼的管理员。
第二十八条 为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保持充沛的精力投入学习,学生宿舍楼5:40 开门,10:30关门,学生10:30以后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两次以上或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上报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住宿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条 男女学生分楼住宿,男女宿舍未经允许均不准异性及其它人员入内。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贵重物品及现金不得放在宿舍,不准将房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私调门锁。
第三十二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宿舍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及管制性器械,主动办理电脑身份证。
第三十三条 保持室内、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三十四条 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卡式炉,禁止使用蜡烛,焚烧废纸,乱丢烟蒂。
第三十五条 宿舍楼内禁止买卖经商,严禁酗酒、斗殴、搓麻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复制、传播、观看色情和淫秽出版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打闹起哄,扰乱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 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在公寓内酗酒、打架、斗殴、狂呼乱叫、踢球、拍球、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携带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一条 校外人员来访,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由被访者带入会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记入个人毕业档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根据其损失大小,如实按价赔偿;触犯刑律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卫生先进”寝室与“文明寝室”评比条例
第四十四条 依据宿舍卫生检查汇总成绩评定,连续五周为优且排列本宿舍楼前两名的寝室,获“卫生先进”流动红旗一面。
第四十五条 “文明寝室”评比制度
1、校“文明寝室”的评比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1月份,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选;
2、评比小组:各楼楼长、学生会、自管会、宿舍管理员;
3、评比小组评选出“文明寝室”,学年末把名单递交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六条 “文明寝室”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积极向上;
2、寝室成员一学年每门课程均需及格(包括补考及格);
3、寝室成员年度内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警告者;
4、寝室成员无严重违反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 ;
5、寝室无火灾和重大伤亡事故。
第四十七条 考评与评分项目
评分满分者为100分。其中得90分以上的宿舍为优秀,得70-89分的宿舍为良好,得55-69分的宿舍为差,得55分以下为极差。“差”或“极差”宿舍将被列为整改对象。
1、评分标准
(见第四章第十六条)
2、加分因素(上限10分)
(1)宿舍文化氛围、整体形象好加6分;
(2)上月全优寝室加2分,“卫生先进”寝室加3分;
(3)寝室成员有积极参与学生宿舍管理活动,积极配合楼长、层长工作的寝室加2分;
(4)工作出色的楼长、层长所在的寝室加3分。
3、扣分因素
(1)辱骂执勤评分人员,每次扣10分;
(2)寝室成员有不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晚归者,每人每次扣1分。
第四十八条 奖励方式
1、给予“文明寝室”物质奖励,并贴上“文明寝室”标志;
2、“文明寝室”成员在评奖学金时加分。
第九章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各宿舍凡有损坏的公共财产,要及时报告修理,须交维修费的要一次交清,否则不予修理或修理后从押金中扣除。
第五十条 毕业班的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离校日的前三天内全部办理完手续并离校。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离校,有关部门应事先通知总务处(公寓服务中心),由管理员验收宿舍及家具,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离校前要清点好各自的物品,待有关人员按宿舍设备清单检查验收,清查无误,完好无损后,方可发还押金。如有丢失损坏,按物品管理办法,照价赔偿。收还钥匙后,退还押金。如家具用品的登记号与卡片不符,按丢失处理。
第五十三条 办完离校手续后,在三天内离校,如仍滞留在原宿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室内人员若有先后离校情况的,查验后的宿舍物品即由后期离校者保管。
第五十五条 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五十六条 在校期间,如有应缴款项而未缴清的,离校时必须全部交清,如拒不缴款或以任何理由拖延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七条 家具及物品验收合格者,由管理人员在离校通知书上盖章后,方可发给学生报到证或毕业证等。
第五十八条 提前办理离校手续,按照总务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的通知进行。
第五十九条 学生离校前经宿舍管理人员验收盖章后,在三天内持离校通知书到有关部门领取派遣证。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