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01 浏览次数:38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一专多能,素质全面的创新型创业型商务人才,努力实现学校“成就一学生,幸福一家庭”的办学使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想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纪学生处分,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所给予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2、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3、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
4、斗殴过程中有持器械行为;
5、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6、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的;
8、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及容留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9、组织策划斗殴且造成事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0、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1、参与传销或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
1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的;
13、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者;
2、组织策划打架斗殴,造成事实的;
3、在处理斗殴事件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当日24小时未返回宿舍,下同)累计达4次者;
6、组织赌博者;
7、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制做、销售、复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
10、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11、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1、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及以上者;
2、策划、怂恿他人斗殴,未造成斗殴后果的;
3、违反学生社团的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
4、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累计达三次者;
5、因学习成绩评定、转学、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6、使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7、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等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者;
8、利用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诋毁、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9、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等电热器具造成火警的;
10、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及以上者;
2、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3、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累计达二次者;
4、酗酒后在校园内滋事,扰乱学院正常秩序的;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院规定执行公务者;
6、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经教育不改者;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8、因在宿舍打牌、下棋、演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9、故意毁坏学院图书馆藏书,或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
10、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11、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及以上时者;
2、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一次者;
3、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4、有酗酒行为者;
5、扰乱课堂、宿舍、食堂、图书馆、体育馆、会议室、报告厅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6、在墙壁、课桌椅、门窗、厕所等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或违章张贴的;
7、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的;
8、穿着奇装异服、拖鞋,染发颜色过于夸张、男生留长发和怪发的;
9、在接受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10、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11、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行为的;
1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13、冒用校园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14、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四章 学生考核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0”分计入成绩库,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利用信息储存工具预先储存并在考试中偷看或偷听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2、在考试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换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中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或相互核对试卷;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
7、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
8、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开始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中及试卷下垫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不论观看与否);将通讯工具、信息存储工具等电子工具带进考场,不按要求放置;
2、传递或接受答卷、纸条和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将答卷、纸条等移近相邻考生;
3、考试中试图利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
4、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写在身上或桌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不论观看与否);
6、发现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7、离开考场未交试卷;
8、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1、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或者供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2、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4、夹带纸条、草稿纸等有考试内容的;
5、在考场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7、其他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五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的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系共同进行,对于斗殴、盗窃、赌博等案情相对复杂的事件,由保卫处介入调查,系部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并出据调查结论。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学院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的原件。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由所在系发布,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所在系研究,所在系根据研究意见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发布。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会同所在系研究讨论,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发布。
4、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学生违纪事件,无论处分是何等级,均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部共同调查处理,并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
5、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教学管理规定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研究决定,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直接发布;留校查看处分由教务处形成书面处分决定书,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发布;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书面决定书,由学院行文发布。学生处负责学生除违犯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它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2、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3、学生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4、学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章 处分的考察及解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进行考察鉴定,学生本人应就受处分一年内(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未满一年的,至毕业前一个月止)的学习、工作和思想品行方面的情况写出自我鉴定材料,由班级班委会和团支部组织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解除察看期的条件为:学生受处分后,能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思想政治觉悟明显提高,未在受到任何批评或处分,可在受处分满一年后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并将处分解除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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