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 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 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 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 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 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 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 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 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 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 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 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 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 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 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 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 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 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 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 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3 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 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 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 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 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 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 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 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 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 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 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4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 时数(20 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 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 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 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 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 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 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 学机会。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 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 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 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5 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 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 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 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 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 动。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 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 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 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 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 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 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 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 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 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 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6 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 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 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2018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