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后顾之忧, 使其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具备学院学籍且按学校规定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2、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 处分;
3、学习努力,有自强自立的精神;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其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学生正常 的学习和生活;
5、生活节俭、艰苦奋斗,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 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特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孤儿、烈士子女等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残疾或父母年老多病,家庭经济来源很少;
3、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线;
4、家庭经济基础差且又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人身和财 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学生: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校学 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
第四条 贫困生的基本条件(具备其中之一的)
1、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 经济来源少;
2、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父母一方下岗或父 母双方收入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5、其他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校学 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
第五条 贫困学生档案建立的程序
1、每年 10 月贫困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供相 关证明。班级进行调整或补充建档。
2、班主任辅导员通过调查、访谈及班级民主评议等办 法确定本班建档、调整对象;
3、所在系部负责核实、认定贫困等级;
4、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建立、调整贫困学生档案。
第六条 学院贫困学生资助方式可分为学费减免、学费缓 交、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团体及23 个人资助、政府拨款等。学校每学年按照当年事业收入 4-6% 的比例作为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学生。
第二章 学费减免、缓交
第七条 学费减免额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申请的学费减免额度不超过 3000 元,特殊困难情况的,要由学生提出特别申请,报学院 审核确定。
第八条 特困生、贫困生且需减免学费的学生,向所在班 级提出减免的书面申请。班主任通过调查、访谈及班级民主 评议等办法确定本班初步减免对象,由所在系部核实,确定 减免金额,并填写《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报学院审核批 准。学院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到财务处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按时正常缴纳学 费的,可向所在系部申请缓交部分或全部学费,并注明缴费 最后期限(最长期限为半年)。系部审批后报学院审核备案。 经批准学费缓交的学生逾期不交纳学费者,按学校有关规定 处理。缓交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 2%。
第三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学生遭遇突发性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影响正常学习、生 活。
第十一条 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系 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备案,一般每 生每学期不得超过 1000 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政府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 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 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在我院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 统招学生。详细内容参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十四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 相应的报酬,是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有利于学 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 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方式。开展勤工 助学活动应依照《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进行。
第六章 社会团体、个人资助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的无偿资助是对生活困难学生 资助方式的有益补充。此项资助一般由系部从生活困难学生 中推荐,学院学生资助中心会同资助方审核确定人选。系部 须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情况反馈工作,受资助学生须做好与资 助方的交流工作。
第七章 政府拨款的其他形式资助
第十七条 政府拨款的其他形式资助,例如国家助学金、 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等,其评定办法、评定 指标、发放金额等,学院严格按照政府下发的文件精神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时应综合考虑该生在 校期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表现。
第十九条 困难学生每学年享受的各种资助总额最多不得 超过该生每学年应交纳的学杂费总额。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处罚 者;受党、团组织、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学习不努力 者;生活不节俭,以及有吸烟、酗酒、高消费等情况者,视 情节取消或降低相关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享受资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或 消费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须归还所享受的资助资金 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
201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