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31 浏览次数:36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一专多能,素质全面的创新型创业型商务人才,努力实现学校“成就一学生,幸福一家庭”的办学使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想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纪学生处分,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所给予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2、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3、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
4、斗殴过程中有持器械行为;
5、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6、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的;
8、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及容留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9、组织策划斗殴且造成事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0、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1、参与传销或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
1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的;
13、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者;
2、组织策划打架斗殴,造成事实的;
3、在处理斗殴事件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当日24小时未返回宿舍,下同)累计达4次者;
6、组织赌博者;
7、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制做、销售、复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
10、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11、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