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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31 浏览次数:36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一专多能,素质全面的创新型创业型商务人才,努力实现学校“成就一学生,幸福一家庭”的办学使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想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绿海商务职业学院的全体在校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原则和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纪学生处分,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所给予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2、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3、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

4、斗殴过程中有持器械行为;

5、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

6、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5、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6、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侮辱、威胁或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的;

8、违反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在异性宿舍留宿者及容留者,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9、组织策划斗殴且造成事实,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10、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1、参与传销或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

1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的;

13、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及以上者;

2、组织策划打架斗殴,造成事实的;

3、在处理斗殴事件的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未经请假,在校期间夜不归宿(当日24小时未返回宿舍,下同)累计达4次者;

6、组织赌博者;

7、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引起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8、对校园网及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恶意攻击,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制做、销售、复制、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的;

10、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11、严重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行为。